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近日印发了《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多措并举, 加强对涉密研究生和涉密论文的管理。
       办法规定, 涉密研究生培养单位必须具备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保密条件和保密工作机构, 建立以导师为主导的工作机制,

并会同研究生教育有关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 为涉密研究生及相关人员履行职责。定期开展保密监督检查和教育。涉密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严格控制涉密研究生人数和了解国家秘密的范围。
       涉密研究生一般只能接触、知悉、制作和处理保密级国家秘密;确需接触和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 报培训单位批准。办法还规定,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在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或者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接触国家秘密的研究生, 不得被认定为涉密研究生。培养单位确定涉密研究生的, 在研究生开展涉密内容研究或者涉密论文开题前,

应当由研究生提出申请并经导师确认。
       涉密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学习期间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培养单位要定期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培训, 确保每一位涉密研究生研究生每年接受不少于4小时的保密特殊教育培训。涉密研究生出入境证件由培养单位统一保管。此外, 《办法》还规定了机密学位论文的分类和标注, 提出对作为国家秘密载体的机密学位论文进行严格管理, 加强对重点场所、流程和环节的管理。